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检察院不起诉
被告人:李某某
辩护人:邹小琴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嫌罪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分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分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2019年在分宜县某住址进行检查,查获了欧某某在未取得任何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手机微信及淘宝店铺多次出售自己包装的 “纯中药瘦身小丸子”和“番茄小丸子” (两种财产均含有西布曲明,为不合格产品且未取得相关营业许可证),非法获利数十万元,分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欧某某主观上对纯中药瘦身小丸子”和“番茄小丸子”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知道,但其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低销售金额5万元,遂判决欧某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安破获该案时发现欧某某的“纯中药瘦身小丸子”和“番茄小丸子”货源来自于被告人李某某。经侦查发现李某某通过1688热销平台及淘宝网店、手机微信等方式多次向全国各地销售所谓的保健食品,涉案金额八十余万。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某时扣押的番茄红素软胶囊、紫色葡萄籽软胶囊、胡萝卜素软胶囊、胶原蛋白软胶囊、蜂王浆软胶囊等16种无包装胶囊类产品委托检验,经新余市综合检测中心检测,发现胶原蛋白软胶囊、蜂王浆软胶囊含西布曲明成分,胡萝卜素软胶囊含西布曲明和酚酞成分。
邹律师是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邹律师立即去分宜县检察院阅卷,经过多次反复研究案卷,当面与承办检察官面谈对本案的看法,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书:
1、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李某某虽然客观上实施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胡萝卜素软胶囊、胶原蛋白软胶囊、蜂王浆软胶囊,但主观上对上述三种胶囊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不知道,亦无法推定其是否应当知道,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也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李某某销售的产品,只有胡萝卜素软胶囊含有西部曲明和酚酞、胶原蛋白软胶囊和蜂王浆软胶囊含有西布曲明,其余产品未检测出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上述三种胶囊的销售金额共计1130元,未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低销售金额5万元,且从欧某某处扣押的番茄燃脂小丸子检测出西部曲明,而从李某某处扣押的番茄燃脂小丸子未检测出西部曲明,说明欧某某处检测出西部曲明的番茄燃脂小丸子不是从李某某处进货,故李某某也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主观上对所销售的产品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明知,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以上,亦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故,恳请贵院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承办检察官充分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最终分宜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